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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行终案:中医诊所无证泡药酒售药,为何维持处罚?

2025-10-13人已围观

2020粤03行终案:中医诊所无证泡药酒售药,为何维持处罚?

开在深圳龙岗区布吉街道桂芳园的中医内科诊所,经营者邵明才没想到,自己用中药材泡点药酒卖,会引发一场走到二审的行政诉讼。

作为原审上诉人,诊所不服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263号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核心诉求是撤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的深市质龙食药监食罚[2018]630号行政处罚,以及市政府的深府行复〔2018〕839号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查明的违法事实:三个“没做到”

法院经审理确认,诊所的行为踩中了食品安全法的“三条红线”:

其一,没证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就购买人参、白酒等原料泡制药酒并销售;

其二,用料违规——所用人参属于新食品原料,却未完成安全性评估程序;

其三,进货失察——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进货查验义务,没查供货方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执法程序:合法但有“小瑕疵”

龙岗食药局的执法流程经得起推敲:靠投诉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购物小票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了诊所的违法行为;处罚前依法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程序合规。唯一的小问题是,《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误盖了“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印章——这是程序性瑕疵,但不影响实体结论。

法律适用:为啥算“食品”不是“药品”?

诊所主张“泡制酒是药品”,法院反驳的关键在于: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且销售行为符合食品流通特征。根据《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这类未获药品批文的“养生酒”,得按食品管理。

基于此,法院认定诊所有三类违法,考量其配合调查的情节,最终从轻处罚:警告、没收20瓶未售药酒、没收违法所得(具体金额文书未明确)、罚款(具体金额未明确)。

争议焦点:两个“没跑掉”的问题

产品性质之争:诊所想把“养生酒”归为药品,但法律看的是“有没有药品批文”“销售场景是不是食品流通”——没批文、按食品卖,就得受《食品安全法》约束;

复议疏漏之责:市政府维持处罚决定合法,但没发现听证通知书的盖章错误,法院特意指正了这一点。

最终结论:维持原判,合规才是底线

深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诊所承担,这是终审判决。

其实不少中医从业者觉得“用中药材泡药酒是传统养生”,就像民间常用枸杞、红枣泡酒调理气血——但从法律边界看,“传统”不能代替“合规”:没药品批文的产品,就算有养生功能,也得按食品管;没许可,就不能卖。

这起案件也给其他诊所提了醒:传统养生要守法律底线——新食品原料要做安全性评估,进货要查资质,经营要拿许可。而行政机关的执法,既要严格,也得注意细节——就像这次的盖章错误,虽不影响结果,但能避免还是要避免。

关联案例也能印证这一点:龙华区某中医诊所没备案开展诊疗活动,被罚1.5万元(深龙华府复决〔2020〕28号);2024年行政处罚纠错指引也提到,处罚决定书出现印章错误,得补正但不影响效力(2024年行政处罚纠错指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龙华政府在线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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