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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刑终560号裁定:一场“养生泡酒”变“毒酒”的刑事证明边界

2025-09-30人已围观

2018川刑终560号裁定:一场“养生泡酒”变“毒酒”的刑事证明边界

很多人觉得中医里的自制泡酒是“养生方”——枸杞补肝肾、大枣益气血,泡在酒里喝着安心。可2015年四川凉山的一起案件,把“养生”变成了致命悲剧:某甲、某乙夫妇经营的自助烤肉店,卖的“枸杞大枣泡酒”让两位顾客丢了性命。

一、案件:从“养生饮品”到两条生命的消逝

2014年9月,夫妇俩投200余万元开了家“自助烤肉店”。2015年12月20日,消费者张某1、刘某等人饮用店内自制的“枸杞大枣泡酒”后,相继出现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张某1血液甲醇浓度达1.1504g/l(医学上甲醇致死量阈值为≥0.6g/l),刘某更高达1.719g/l,两人均因急性甲醇中毒死亡;另外两名顾客潘某、梁某也出现不同程度中毒反应。

二、关键证据:超标730倍的甲醇,查不清的污染源

要厘清责任,先看三组核心证据:

酒中甲醇含量:涉事“枸杞大枣泡酒”甲醇浓度达440.52g/l,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57-2012)规定上限(0.6g/l)的734倍;但店内其他泡酒(桑葚酒、樱桃酒)及散装白酒原料,甲醇含量均未超标。

经营合规性:泡酒原料来自流动商贩杜某,杜某的货源指向陈某副食店及邓某酒厂。但夫妇俩未履行《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要求的“原料查验义务”,也未在泡酒容器标注泡制日期、原料来源等信息。

因果链断裂:检测显示,超标甲醇仅存在于那批出问题的泡酒容器中,但到底是原料混入、储存污染还是人为添加?没查清楚。同期到店的4名顾客未中毒,说明不是店铺整体食品安全系统风险。

三、争议焦点:刑事归责的“两道门槛”

案件走到终审,核心争议围绕“罪与非罪”展开:

1. 是不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检察机关认为,夫妇俩违反采购规范、销售未标注信息的泡酒,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符合间接故意。但法院否定了这一点: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违规采购、未标注信息只是违反行政法规,无证据证明他们“明知酒中含致死量甲醇”;更关键的是,超标甲醇来源未明,无法证明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

2. 因果关系能不能成立?

从科学逻辑看,白酒自然发酵产生的甲醇浓度通常低于0.6g/l,本案超标730倍,明显超出工艺合理范围,需“外力介入”才可能形成。但证据链断了——没查清污染具体环节(生产/储存/销售),就无法建立“卖泡酒”与“顾客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

3. 和“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边界在哪里?

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明知”:“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故意掺入毒物或明知有毒;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是“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仍销售”。本案中,甲醇超标不是夫妇俩主动行为所致,也无证据证明他们知情。参考“段某桂职务侵占再审改判无罪案”(粤刑再1号)的裁判规则——证据存疑时,必须“疑罪从无”。

四、终审结论:无罪,但民事救济可另行主张

2020年11月9日,四川高院维持无罪判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或“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不符合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明确,被害人亲属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刑事定罪与民事救济是两条并行线。

五、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刑事证明的“谨慎边界”

这个案子给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划了条清晰的“证明红线”:不是所有行政违法都要上升到刑事追责,也不是只要出了伤亡就必须定罪。司法机关必须严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既要打击真正的食安犯罪,也要避免“客观归罪”。毕竟,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容不得半点模糊。

就像这起案件里的“养生泡酒”,原本想借中医食材补身,却因原料或储存污染变成“毒酒”。而司法的严谨,恰恰是在悲剧发生后,给“罪”与“非罪”最公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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