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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神木法院判例:1880元鲜冬虫夏草酒违规添加,消费者获赔超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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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神木法院判例:1880元鲜冬虫夏草酒违规添加,消费者获赔超4万
2025年,神木市民罗某花1880元购买两瓶某品牌鲜冬虫夏草酒,饮用后出现不适。事后核查发现,这款标注为“普通食品”的酒,配料表竟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令禁止用于普通食品的鲜冬虫夏草。罗某因此起诉,要求退还3760元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37600元,合计索赔逾4万元。
面对起诉,商家提出两点抗辩:一是认为冬虫夏草属传统中药材,未被列入食品禁用清单;二是质疑罗某未举证实际损失,主张应先走行政处罚程序,而非直接要求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确认,涉案产品外包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明确指向“普通食品”类别,但其添加的鲜冬虫夏草,早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纳入普通食品禁用成分。这种行为直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原料禁用规定,构成产品质量的根本性缺陷。
针对争议,法院阐明两大核心规则:第一,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是并行救济渠道,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维权路径;第二,食品经营者负有绝对质量担保义务,不能以“主观不知情”推卸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支持罗某全部诉请。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赔偿基数采用“两瓶价款总额×10倍”计算——相较于常规单瓶赔偿的单一标准,这种计算显著提高了对违规商家的惩戒力度。
从中医理论看,冬虫夏草是传统补益药材,《本草从新》记载其“补肺肾、益精气”,但中医强调“用药需辨证”。普通食品并非药品,不能随意添加中药材——即便冬虫夏草本身无害,也不能突破“普通食品不得加药品”的法律边界,否则既违背中医“适配性”原则,也违反食品安全规定。
神木法院对“正常消费维权”与“职业打假”的态度,通过两起案件对比更显清晰:2024年处理24起农村小商户涉过期食品案时,因原告存在牟利故意,驳回千元赔偿请求;而本案罗某是真实消费受损,法院全额支持其诉请。这种差异,恰恰彰显司法对“正常消费维权”的保护倾向。
这起案件给食品生产者敲响警钟:原料审查需建“双机制”——既要核对《食药同源目录》确保合规,又要动态关注监管通告。比如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公告已限制冬虫夏草在普通食品中的使用,本案商家正是忽视这一规定,才承担了高额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还罗某3760元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37600元。这起判例不仅明确了普通食品违规添加中药材的法律后果,更传递出清晰信号:司法会坚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商家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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