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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159瓶违规冬虫夏草酒案:司法如何划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的边界?

2025-09-29人已围观

202X年159瓶违规冬虫夏草酒案:司法如何划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的边界?

202X年春节前,李明(化名)在五台县超市的采购行动有点“扎眼”——先在某购物广场扫了60瓶冬虫夏草酒,花4455元;没几天又跑到同县另一家生活超市,抱走13瓶,花1274元。他说“给老人补身体”,但后续行为暴露了真实目的:三个月内,他跨区域在定襄县两家商超再买57件、27瓶,累计采购159瓶,形成完整的批量索赔证据链。

很快,问题酒的真面目被揭开:经检测,这批冬虫夏草酒违规添加冬虫夏草成分。要知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普通食品不能随意添加中药材,这批酒直接踩了法律红线。但从消费逻辑看,李明的行为早变味了——159瓶的采购量,够普通家庭喝几十年,远超“生活消费”的合理范畴;再结合他此前多起关联案件的批量索赔记录,法院直接认定:他的采购不是为了养生,而是把“补品”异化成“索赔工具”,丧失了“消费者”的身份属性。

至于李明主张的急性胃肠炎赔偿,法院没支持——虽有2494.84元的医疗费票据,但这些只能证明他住院,没法建立“病症与涉案酒”的直接因果关系。中医讲“辨证论治”,病症得有明确的诱因,可这里的关联断了线,诉求自然被驳回。

最终裁决很清晰:维持退货判决,五台县两家商超分别退还4455元、1274元;但十倍赔偿及医疗费诉求被驳回。上诉到忻州中院后,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法院的裁判逻辑藏着三个“关键锚点”:

一是身份认定看目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得是“生活性”的。李明159瓶的采购规模,加上系统性关联索赔诉讼,完全是“职业打假”的牟利行为,不算消费者;

二是赔偿限定合理量——最高法《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说,就算商品有问题,赔偿也得卡在“合理消费量”里。159瓶远超普通家庭的合理需求,不在司法保护范围;

三是责任区分梯度——两家商超是二级经销商,已尽基本审查义务,不是“明知故犯”,和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不一样,不用担惩罚性赔偿。

类案对比更看出司法的“一致性”:

2023年贾某买过期保健品索赔案,法院支持16000元——因为他单次购买量合理,且保健品安全风险更高;

2024年鲁某跨省采购过期食品案,他有200余次举报记录,职业化特征显著,最后只拿到135元(10倍实际支付价),超额诉求被驳回。

给消费者提个醒:2023-2024年全国食药领域1036件索赔案中,职业打假人胜诉率仅10%(104件)。过度索赔不仅大概率输官司,还可能染黑诚信记录。就像中医强调的“适度”,养生得讲究分寸,靠“打假”牟利,反而背离了最初的初衷。

给经营者划条线:虽免了十倍赔偿,但违规酒被强制下架的教训得记牢。企业要建“三层防护网”——原料准入严审查、效期动态监控、投诉快速响应,别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赔偿红线。中医讲“治未病”,提前防范比事后救火更重要。

这起案件的核心,其实是司法对“消费本质”的坚守:法律保护的是真正的生活消费者,不是把“维权”变成“生意”的职业打假人。而那些想靠“知假买假”赚快钱的人,终究会栽在“合理消费”的边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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