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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20年江西曾某案:买3只保护动物泡药酒获刑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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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20年江西曾某案:买3只保护动物泡药酒获刑的警示

2015年9月下旬,江西崇仁县相山镇居民曾某在农贸市场看到有人卖鸟类死体,3只模样罕见的鸟引起他的注意——后经查证,这是俗称“雕仔”的东方草鸮1只、“斗米佬”的领角鸮2只,均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名录。曾某没多犹豫,花150元买下,回家后完成去毛、清内脏处理,将鸟泡进谷酒制成“药酒”,每日饮用,认为能调理身体。

2020年3月案件浮出水面,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明确涉案动物为东方草鸮(学名:Tyto longimembris)1只、领角鸮(学名:Otus bakkamoena)2只。这两种鸮形目猛禽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物种,野外种群受法律严格庇护。

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尽管涉案动物是死体,但收购行为客观上为盗猎产业链提供了销路,变相鼓励了非法捕猎。不过,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相较于同类案件,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

在江西,类似因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案例早有先例:新余敖某违法交易93只虎纹蛙(二级保护动物),获刑三年缓刑四年;赣州陈某某收购黑翅鸢(二级保护动物)食用,被判处实刑六个月;萍乡钟某团伙倒卖7只凤头鹰等保护动物,主犯获刑十年。对比来看,曾某因自首情节显著、涉案数量少,成为缓刑适用的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戳中了不少人的认知误区——以为买死体、自用就不违法。但根据《刑法》第341条及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保护动物死体仍构成犯罪。数据显示,江西近五年审结的184件同类案件中,约67%涉及“药膳”“泡酒”等非牟利性犯罪动机。

现实中,有人总觉得野生动物能“养生”,比如用穿山甲鳞片泡酒治风湿、用老鹰汤补元气,但中医理论强调“药食同源”需以合法食材为前提,不是所有野生动物都能入药。就像曾某案,他本想靠“药酒”调理身体,结果反因违法付出代价。

司法机关提醒,《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5条及《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任何涉及保护动物的交易、加工行为均属违法。公众应摒弃“野生动物入药”的错误观念,共同维护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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